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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第一条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 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( [88]学位 字 012 号)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印发<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学位[2019]20 号)以及《四川省人民 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<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川学位〔2022〕5 号) 等文件精神 ,切 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(包括成人教育,以下简 称“成教”;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 以下简称“自考”;网络教 育,以下简称“网教”)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结合西南财经大 学(以下简称“ 学校 ”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,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学位办 ”) 统一负责,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具体实施。
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
的对象。
( 一 )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,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 录取的本科毕业生;
(二) 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;
(三) 学校网教本科毕业生。
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须符合以下条件:
( 一 )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;
(二)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,取得本 科毕业证书。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; 自考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 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。计算总平均 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、网络教育统考课程、毕业论文或毕 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;
(三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本科学籍或 考籍后, 申请学位前,学位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。学 生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达到要求:
1.参加学生所属办学单位(含校外教学点、自考助学点) 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;
2.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( PETS3)及以上等级 笔试成绩合格;
3.2024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
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,《大学英语》 B 成绩 85 分及以 上;
4.参加全国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, 《英语(二)》或《英语(专升本)》成绩 65 分及以上;
5.参加全国大学英语( CET)四、六级考试,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;
6.雅思 IELTS 成绩 6 及以上 ;托福 TOFEL、GMAT 成绩达 到满分的 63%及以上 ;GRE 成绩达到满分的 78%及以上。
(四)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
认定的三门专业“主干课程”考试,且成绩合格。
(五 )学士学位论文成绩合格, 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。
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, 不能申请学士学位:
( 一 )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 罚的;
(二)在纪律处分期内的;
(三)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;
(四)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再次 申请的;
(五) 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。
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 学校通知为准。
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 序为:本人申请、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初审、学校学位办 复审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报四川省学位办备 案。
( 一 )本人申请。
1.凡申请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,应在规定 时间内登陆“ 西财在线 ” ,提交网上申报信息 ,并打印所填 报的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申请信息确认表》。
2.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进行现场 确认, 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:
( 1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申请表》”);
(2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;
(3)在取得本科学籍或考籍后,申请学位前,参加规定 的外语水平考试之一的成绩合格材料;
( 4)本科毕业生学籍表(自考本科毕业生);
(5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申请信息确认表》。
(二)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,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 料汇总后报学校学位办。继续(网络)教育学院应向校学位
办提交以下材料:
1.西南财经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名单;
2.申请者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( 一人一袋, 以毕业生 名单顺序编号);
3.成教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, 网教 本科毕业生学校录取名册;
4.本科专业教学计划。
(三)学校学位办复审通过后,将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 审核通过后,授予学士学位,并 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。
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如有学术不端、 弄虚作假等行为, 一经查实, 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; 已获学位者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第九条 本细则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原《西南 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 细则》同时废止。